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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督促引导广大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压缩办理时限、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发〔2020〕3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恩施州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恩施州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一、适用对象

依据州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申请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受申请人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开展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

二、管理职责

(一)委托方

坚持“谁委托谁负责”原则,对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一事一评”。

(二)行政审批部门

坚持“谁审批谁组织”原则,组织委托方对中介机构进行“一事一评”,汇总提交本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承办机构考核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州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州县本行业中介机构“一事一评”考核信息,综合评定出本行业中介机构考核等级;组织调查核实投诉质疑;开展“差”等级中介机构退出管理。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所在县市“一事一评”考核信息,按时提交上级州直对口部门。

(四)发改部门

州县发改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联合奖惩。州发改委负责汇总公布全州中介机构考核结果。

三、管理方式

(一)考核模式

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承办中介机构进行“一事一评”,评出单次服务的“好”“中”“差”等次;每半年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出“好”“中”“差”三个等级,并予以公布。

(二)考核指标

1.“一事一评”指标

(1)“好”等次:①服务时限短,严格在合同约定时间和州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时限内完成服务事项。②服务收费规范,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设定服务价格,明码标价,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③服务质量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开展中介服务,服务态度好,服务效果佳。

(2)“差”等次:①服务超时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或州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时限开展中介服务。②收费不规范,存在合同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③服务质量差,业务开展中存在重大失误、服务质量低劣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

(3)“中”等次:整体服务水平居于“好”与“差”等次之间。

2.综合评定指标

(1)“好”等级:在“一事一评”中获得“好”等次达到总评价次数的80%及以上,且不存在“差”等次评价。

(2)“差”等级:在“一事一评”中“差”等次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

(3)“中”等级:在“一事一评”中获得“好”等次低于总评价次数的80%,且“差”等次评价少于3次。

(三)评价流程(见流程图)

1.第一阶段:州县审批部门组织本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方按照“一事一评”指标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出单次服务的“好”“中”“差”等次,并于每月23日前汇总考核信息提交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24日前将县市本行业中介机构考核信息提交上级州直对口部门。

2.第二阶段:州直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州县本行业中介机构“一事一评”考核信息,按照综合评定指标评出本行业“好”“中”“差”三个等级的中介机构,分别于每年二季度、四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提交州发改委。

3.第三阶段:州发改委每半年汇总州直各行业中介机构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确定全州“好”“中”“差”等级中介机构名单。公示期间的投诉质疑由州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结果应用

(一)公布考核结果

州发改委每半年在州发改委门户网站发布全州“好”“中”“差”等级中介机构名单,为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提供参考;同时抄送州直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部门和县市,执行联合奖惩措施。

(二)实施联合奖惩

1.实施联合奖励。对于“好”等级中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可列入优先推荐名单;还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介服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2.实施联合惩戒。“差”等级中介机构影响期为6个月,从公布之日计算。影响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整改提升,做到规范执业;全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不得遴选“差”等级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适时发出风险警示,引导社会投资项目业主拒绝遴选“差”等级中介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取消“差”等级中介机构参加各类评先(优)和推荐资格。

3.加强退出管理。“差”等级中介机构通过问题整改、履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等措施,影响期满向州直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申请和承诺,经审核同意,并由州直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退出“差”等级管理中介机构名单提交州发改委统一公布后,退出“差”等级管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州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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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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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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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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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XX银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业务行为, 提高委托招标业务效率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具 有以下特征之一:标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金额大、相关 法规有特殊要求。 第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系指本行按规定的程 序将采购项目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 宜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本行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 定的、按受本行委托代为从事招标活动事宜的入围社会中介 机构。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选取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客观公正和专业优质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为本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本行集中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集采会)负责 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代理业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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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附件二: 宁乡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管 理、监督,规范造价咨询行为,确保项目预结算编审质量,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相关要求,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指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 算编审、工程结算审核。 第三条 库内机构作为我市政投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定 点服务单位。为便于开展造价咨询业务,造价咨询机构所承 揽的预结算业务须在宁乡市城区进行。 第四条 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合同约定,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出具 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因编审项目产生关 联方关系,存在间接利益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编审结论 产生影响的,应按要求申请回避。 第六条 财政局委托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建设

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晋城市为我省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2019年4月28日,晋城市举行审管衔接备忘录签署暨集中审批印章启用仪式,29个部门的313项审批划到审批局,封存45枚部门审批印章,启用晋城市行政审批专用章,探索形成了“1个清单、7项制度、29份备忘录”一套制度体系。

为保障集中审批的有效运行,在首批划转事项清单和29份审管衔接备忘录出台的同时,我市出台了《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制度体系是一套覆盖审批与监管全环节、全过程的有机整体,为集中审批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现将“7项制度”要点解读如下:

四、《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聘请或指定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勘验、评标、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行业的审查员、核查员。

(二)行政审批专家具备的条件

1.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专家予以解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选入行政审批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4)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三)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组建

1.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定期发布行政审批专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进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本人学历及专业资格职业证书;

(3)个人工作简历;

(4)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家信息登记表;

(5)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行政审批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请。

(四)行政审批专家库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查过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务、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审查工作;

2.行政审批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3.发现审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行政审批专家库的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审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

(六)行政审批专家的考核

行政审批专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务或者好处的;

2.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审结果的;

3.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政审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4.累计3次发生并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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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聘请或指定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勘验、评标、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行业的审查员、核查员。

第三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设立市级行政审批专家库(以下称行政审批专家库),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项目评审提供各领域专家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专家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

(三)身体健康,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相关审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对行政审批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经有关单位或者3名以上(含3名)行政审批专家书面推荐,经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也可聘为行政审批专家。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审批专家,一经确认即纳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签订审管衔接备忘录时移交的专家库和专家名单统一纳入行政审批专家库。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专家予以解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行政审批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组建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专家库建设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原则,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合理的配套专家库。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行政审批需要,组织、安排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

第十一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或行业推荐、行政审批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各领域的专家,列入行政审批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定期发布行政审批专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进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本人学历及专业资格职业证书;

(三)个人工作简介;

(四)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家信息登记表;

(五)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请。

第十四条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维护管理。

第四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了解有关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提出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

(四)按规定获得的审查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应邀按时参加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得私自转托他人参加;

(三)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查过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审查工作;

(四)配合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处理项目单位、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五)对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业的解答;

(六)行政审批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审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抽取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因技术要求复杂、专业性要求高,专家名册中不能满足条件的,可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在行政审批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与审查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审查的;

(二)由于原行政审批专家的违规行为,评审意见无效,审查过程需重新组织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审查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审查任务的。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审查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或咨询;

(二)是审查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审查项目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情况。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审查活动,已完成审查活动的,判定其审查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评审工作应根据通知按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审查活动须及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专家抽取完成后,由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行政审批专家联系并告知审查事项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审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

第六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专家评审信息反馈制度,对行政审批专家参加评审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行政审批专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违反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审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五)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政审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累计3次发生并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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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行政审批联合核查和勘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晋城市为我省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2019年4月28日,晋城市举行审管衔接备忘录签署暨集中审批印章启用仪式,29个部门的313项审批划到审批局,封存45枚部门审批印章,启用晋城市行政审批专用章,探索形成了“1个清单、7项制度、29份备忘录”一套制度体系。

为保障集中审批的有效运行,在首批划转事项清单和29份审管衔接备忘录出台的同时,我市出台了《晋城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制度体系是一套覆盖审批与监管全环节、全过程的有机整体,为集中审批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现将“7项制度”要点解读如下:

五、《晋城市行政审批联合核查和勘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一)联合检验工作的开展,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均应安排不少于两名正式在编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

(二)联合检验工作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应现场反馈;如需部门内部集体议定的,应在联合检验完成次日反馈;涉及法规规定的专业人员意见应现场进行反馈。

(三)联合检验如需进行复验的,由项目申请人向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复验申请,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复验具体事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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