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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女,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县。1965年毕业于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之后一直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工作。
张芳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农史专家,具有极深的学术造诣。她善于总结历史经验,古为今用,在中国农史研究领域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撰写并主编了《中国农田水利史》、《明清农田水利研究》、《中国农业科技史》等多部论著,发表论文60余篇。
我国的水利事业历史悠久、成就辉煌,在历代文献中有着丰富的记载。其中,珍贵的历史巨著“二十五史”中水利资料尤为繁多,但除《河渠志》和《沟洫志》有专门记述外,大多散见于纪、传、志、表中,查找颇费精力,利用十分不便。为便于学术界利用这些资料,本人从1979年至今,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从事卷帙浩繁的“二十五史”水利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将散见于各史篇章中的水利资料录成一帙,名之为《二十五史水利资料综汇》(以下简称《综汇》)。本《综汇》记事上起传说中的尧、舜,下迄清宣统末年,大体反映了长达四千余年水利活动的主要2100433B
我国的水利事业历史悠久,成就辉煌,在历代文献中有着丰富的记载。其中,珍贵的历史巨著“二十五史”中水利资料尤为繁多,除《河渠志》和《沟洫志》有专门记述外,其散见于纪、传、志、表中的 记载也很丰富。但这些资料分散,查找颇费精力,利用十分不便。为便于学术界利用这些资料,张芳教授从1979年起,从事帙卷浩大的“二十五史”水利资料的收集工作,将散见于各史篇章的水利资料录成一帙,名之为《二十五史水利资料综汇》。《综汇》记事上起传说中的尧舜,下讫清宣统末年,大体反映了长达4千余年水利活动的主要史实,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是从事历史、地理、经济史、农业史、水利史等研究工作不可缺少的基本资料。
二十五史为纪传体史书,另附采编年体史籍以参证和补充。有北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元胡三省作注,编年上起战国三家分晋(公元前403年),下讫后周末年(公元959年);清毕沅的《续资治通鉴》,上起北宋,下讫元代,为编年体之宋、辽、金、元史,但增添的史料不多。二书资料分别附缀于相应的各史书之后。此外,南宋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编年上接《通鉴》,此于北宋,为北宋之编年史,记述颇详,因本《汇编》字数限制,只采此书一些史料作注。
本书水利资料选录范围,主要如:水利政令、漕运、海运、防洪、治河、治运、农田水利、城市水利,军事用水攻防,兼及水利职官、水利著作等等,还收录了一些重要的屯田资料。
中国水利 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地势西高东低,季风气候明显。降水季节集中,年际变化很大,地区分布不均。东南沿海地区年雨量约1800mm,西北内陆不及200mm。水资源主要来自大气降水,年平均总量为28...
新历十一月二十五日(11月25日)生日诞生幸运花:冬紫罗 花语:占有欲 罗兰花朵茂盛,花色鲜艳,香气浓郁,花期长,花序也长,为众多莳花者所喜爱,适宜于盆栽观赏,适宜于布置花坛、台阶、花径,整株花朵可作...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由原广州铁路工程集团、柳州铁路工程集团、中铁十五局集团一公司三家一级施工企业重组而成,具有铁路综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隶属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部设在广...
史记
本纪五帝、夏、殷、周、秦、秦始皇、项羽、高祖、孝武帝
表六国年表、建元以来侯者年表、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书律书、封禅书、平准书
世家吴太伯、齐太公、宋微子、晋、郑、赵、魏、田敬仲完、萧何、张良、
周勃
列传伍子胥、苏代、张仪、黄歇、豫让、李斯、韩信、樊哙、郦食其、灌
夫、匈奴、主父偃、南越、西南夷、司马相如、孙叔敖、郑当时、宁成、大
宛、西门豹、货殖
汉书
本纪高帝、武帝、昭帝、宣帝、元帝、成帝
志食货志、郊祀志、地理志
列传项籍、韩信、刘向、刘遂、萧何、张良、樊哙、郦食其、息夫躬、石
庆、晁错
二十五、工程照片、录像资料管理办法
京承高速公路工程(高丽营 -沙峪沟段) 工程照片、录像资料管理办法 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通用条款第 102.07 条,结合本工程管理要求, 为工程创优以及向有关部门提供工程施工全面的信息留存足够的影像资 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各驻地办、承包人贯彻执行。 一、对工程照片、录像资料的基本要求: 1、专人负责制:本工程各单位所摄照片、 录像资料的产权归业主 所有。各承包人、驻地办必须重视工程技术照片(录像)的拍摄工作,总 工程师应亲自主抓此项工作,资料员要对工程照片资料的编目、说明、整 理、归档工作负全责。 2、独立性要求:承包人、驻地办应独立完成工程中必要的拍摄工 作,以求从不同侧面、 不同的时间段反映施工和监理工作全貌及工程质量、 进度、计量情况。 3、规格要求:照片一律为 5〃彩色照,录像使用 DV 录像带(同 步录音说明)。归档照片应清晰可靠。 照片资料归档时要有文字说明, 尽可 能完
国电公司二十五项反措补充措施[1]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在原国电公司二十五项反措基础上增加的三项补充措施) 2003年 9月 2 23、防止直流系统事故 23.1 加强蓄电池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23.1.1 防止交流电源突然中断或严重波动,蓄电池组不能提供可靠 的直流电源。 23.1.1.1 严格控制浮充电方式和运行参数。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 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宜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如必 须采用恒流方式,也应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电压,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 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 23.1.1.2 单体电池浮充电压的上、下限,必须按制造厂的要求来 控制。一般情况下单体电池的电压可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固定型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 GFD 系列; 2.23±0.02(V) 一般铅酸蓄电池 GF、GGF 系列: 2.15~2.17(V)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GFM、GFMD 系列: 2.23±0.02(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
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分别依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依法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的文件名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由收到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成果地质资料转送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五)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人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延期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汇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国土资源部委托全国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转送国土资源部。但下列地质资料不转送:
(一)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三)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四)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五)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需要向国土资源部转送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其他地质资料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的份数与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量相同。
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地质资料外,还应当汇交其他文本的纸质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
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
(二)地质资料完整、齐全;
(三)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除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汇交资料的单位。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具体而言,既包括水利系统、水文机构的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也包括其他行业和领域从事水文要素监测的单位。
(二)汇交资料的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三)汇交资料的程序、方式、期限、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资料按照资料管理权限逐级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方便汇交单位和汇交资料核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其他水文监测资料、部门间有协议的水文监测资料,有相应的汇交程序。考虑到水文监测要素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为便于汇交管理,明确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单位名录。为推进水文监测资料自动化信息化管理,优先通过汇交管理平台,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汇交。主要按月或者按年度两种期限汇交。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汇交资料的使用。为充分发挥水文监测资料的作用,明确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汇交资料目录。单位和个人可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申请使用有关水文监测资料。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