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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古城基础设施建设及道路交通网,市政府决定2012年新建古城东内环北段等2条道路,现将征地房屋征收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道路名称及征地房屋征收范围。
1.古城东内环北段道路:北起古城北内环东端、南至和阳北门,全长525米,道路规划红线18米。
2.开源街东延伸段道路:西起御河东路,东至文瀛东一路,全长4.8公里,道路规划红线50米,两侧绿化带宽各30米,征地宽共110米。
二、建设单位:大同市市政建设发展公司。
三、征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坟地和集体土地,由所属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征地、房屋征收工作。电力等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
四、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五、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农村集体土地,道路占用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征用,绿化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村民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七、房屋征收部门要对上述范围内所征收的房屋尽快提出征收补偿方案。
八、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坟地及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2012年7月10日前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现场设立的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搬迁、拆除(清运)完毕。
九、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道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2年5月28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新建古城东内环北段等2条道路征地房屋征收的通告
城乡建设
大同市政府
2012-5-28
房屋征收程序论证阶段1、成立相应的组织,并将该区域划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户数要基本一致,由各组长组成评议监督小组。2、按组编号,形成平面示意图。3、征求群众意见,确定评估单位。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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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文件精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改革的通告
一、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征收主城区路桥通行费。二、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绕城高速公路及其以内渝邻、渝涪、渝湘、渝黔、成渝、渝遂射线高速公路按高速公路收费规定、标准及方式收取通行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提示:
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
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
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住宅及学校,南邻云冈路,西邻规划路,北邻规划路及现状住宅,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 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新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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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城街(原雁同路)道路拓宽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城乡建设
同政发9号
大同市政府
2012-1-3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内环路西侧名城复兴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立足于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