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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涪城麦冬

《地理标志产品:涪城麦冬(GB/T 23400-2009)》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原产地域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绵阳市标准化协会、三台县麦冬产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晓平、商孟海、笪海玲、支冲、辜伟。

地理标志产品:涪城麦冬基本信息

地理标志产品:涪城麦冬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麦冬

  • 高度25-35cm,冠幅10-15c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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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冬

  • 高度35-45cm,冠幅20-25c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5-07-25
查看价格

麦冬

  • 高度15-25cm,冠幅15-25c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5-07-25
查看价格

麦冬

  • 品种:麦冬
  • 钱江花木
  • 13%
  • 杭州萧山新塘钱江花木园艺场
  • 2025-07-25
查看价格

麦冬

  • 品种:麦冬
  • m2
  • 雪梅
  • 13%
  • 杭州萧山雪梅花草园
  • 2025-07-25
查看价格

麦冬

  • 7斤袋
  • 江门市2025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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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冬

  • 7斤袋
  • 江门市2025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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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冬

  • 【自然高】×冠幅15-20×15-20,容器直径10,容器苗
  • 深圳市2025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麦冬

  • 7斤袋
  • 江门市2024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麦冬

  • 7斤袋
  • 江门市2024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麦冬

  • 麦冬
  • 2000
  • 1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05-30
查看价格

麦冬

  • 麦冬
  • 55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02
查看价格

麦冬

  • 麦冬
  • 1500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0-23
查看价格

麦冬

  • 麦冬
  • 570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09-03
查看价格

麦冬

  • 麦冬 高度≥0.2m
  • 219318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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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涪城麦冬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地理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地理标志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地理标志

格式:pdf

大小:112KB

页数: 未知

自"毒豇豆、毒豆芽"以及近日广州检测出的镉大米超标等事件曝光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一再挑起公众敏感的神经,公众对农产品质量消费安全着实寒颤。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改善农产品质量威胁的这一现状。选择地理标志类的农产品,对老百姓而言,老百姓选择这样的农产品一方面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了解或查询到产品的生长环境,生产工艺等;另一方面消费起来也更加放心。对企业组织发展而言,申报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还可依借市场认知和产品声誉背景,通过良好的经营运作,让产品成为驰名商标,不断增强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受到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

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列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列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列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格式:pdf

大小:537KB

页数: 3页

前不久,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召开了紫阳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家审查会。经有关专家的认真审查,紫阳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获得了通过。这是到目前为止,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通过的第十五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是石材产品中的第一个。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下: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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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定义

本条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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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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