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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巡回检查制度 1)变电所设备巡视检查,一般分为交接班巡视、正常巡视、全面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并在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中规定每班巡视检查时间和次数以及巡视路线,一般每日设备巡视检查次数应不少于四次。...
给一份政府的文件给你参考下,另外应该有一份巡逻检查表,豆丁网上面有表格 关于实行建筑工地月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文明施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促进项目部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项目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等,以便采取措施,保证...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1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1年1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取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目录一、TOC\o"1-3"\h\z\u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4三、调查表式6(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资源消耗信息表6(二)城镇……
在颁布实施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对中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进行了规范,统一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并建立起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及培训制度。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质管理制度是交通部海事局为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对外建设、提高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业务水平的一次有益探索。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为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资格、可组织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的海事执法人员。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只有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才有资格组织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没有取得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协助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适当的调查方案,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讯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分析确定肇事者,最终提出处理建议。对于肇事船舶逃逸的,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或者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等情况,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可进行事故协查。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实施注册管理,分为助理级调查官、中级调查官和高级调查官,每一个级别都有明确的任职条件。
多管齐下打造绿色海洋经济
受访专家表示,清洁燃油增加航运运输成本,并进而影响部分港口的竞争力,这也是我国船用油标准迟迟未出的原因之一,但海洋经济的效率和环境保护不应顾此失彼,建议通过区域联防联治、船舶污染排放标准法定、经济手段促良性互动等方式,确保海洋经济在环保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是尽快编制船舶排放清单,同时制订区域联防联治等法律法规。深圳市人居委副主任李水生建议,国家可组成专门机构,参考相关国际公约,尽快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船舶重油污染排放标准,同时,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增加我国港口船舶污染联防联治的内容,全国港口统一实施船舶重油污染控制。
二是在部分区域先行先试,将示范区成熟经验在全国推广。深圳市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魏伟坚表示,港口船舶污染的治理亟须从国家层面统筹推进,可以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在部分海域设立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区,并争取在2017年前向国际海事组织申请设立“硫排放控制区”,为我国船舶污染防治提供经验借鉴,待时机成熟后予以推广。
三是通过经济手段调动船舶治污积极性。洪汇勇表示,美国纽约、新泽西港、西雅图港、加拿大温哥华港和新加坡港等先进地区通过港口费用减免、燃油补贴等经济手段,成功鼓励远洋船泊岸转用低硫油,值得我国效仿。只有通过国家、地方相结合的方式,研究实施船舶转用低硫燃油和岸电使用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才能逐步提升其使用比例。 2100433B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发〔2010〕46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安发〔2010〕38号);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标段内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沪昆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1.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2.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3.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5.具有本制度第4条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分部或架子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各分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接分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12小时之内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站、建设单位。
2.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调查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1)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3)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南昌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①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
②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
③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备;
④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南昌监督站),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备案。
⑤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5)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分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3.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4.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公司和沪昆客专江西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没有按本制度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8.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10.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经理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11.检查情况报告
(1)各架子队每月24日前将管段内当月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或监理通知单整改回复报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
(2)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部等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各架子队负责组织按期落实整改,报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备案。
本项目跟踪国家财政法规、政策等对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地质调查项目合同管理研究,地质调查项目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研究及地质调查预算财务管理人才队伍跟踪等研究,通过政策跟踪评估、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开展地质调查项目预算财务管理的适应性分析,提出健全完善地质调查财务管理制度建议,促进地质调查专项经费有效投入和改进经费监督管理,提高地质调查预算财务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公益性地质调查专项财务管理工作提供研究支撑。,本项目跟踪国家财政法规、政策等对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地质调查项目合同管理研究,地质调查项目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研究及地质调查预算财务管理人才队伍跟踪等研究,通过政策跟踪评估、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开展地质调查项目预算财务管理的适应性分析,提出健全完善地质调查财务管理制度建议,促进地质调查专项经费有效投入和改进经费监督管理,提高地质调查预算财务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公益性地质调查专项财务管理工作提供研究支撑。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