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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池州市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村庄(含居民点)、集镇、建制镇建设供水工程,并从事经营性供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为村镇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村镇供水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卫生、物价、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村镇供水的规划建设、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经营服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引导供水企业自愿成立供水协会,供水协会的工作接受市、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开工建设:
(一)符合当地供水水资源规划,并通过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水资源论证;
(二)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环评手续。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施工,并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村镇供水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营业:
(一)供水工程通过水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二)取得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三)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卫生审核合格意见书和卫生许可证;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村镇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水资源,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二)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符合标准的自来水;
(三)依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收费;
(四)加强自来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供水。
第九条村镇供水企业应对用水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
第十条村镇供水企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提出定价方案,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村镇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区)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保、卫生部门共同划定。以库塘、河流、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时,应在取水区设置明显标志和保护告示,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厕所等设施;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取水建筑物应设保护设施,并以取水井的影响半径为水源保护地。
第十三条对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赔偿,并且由承担村镇供水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村镇供水水源的卫生保护、管理及监督,按《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卫生部门颁发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村镇供水单位要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对水源水质、净化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地检测,并且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指标分析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面分析检测。检验结果要存档。
第十五条村镇供水企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的有关收费比照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8〕51号)精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会计
池政〔2009〕5号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2009-2-9
“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用于规范造价员职业行为、规定其职责和义务的管理规定。
“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是一种规范和管理工程项目成本的政策和规定。
“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对工程造价进行实时、持续的监控和调整,以应对市场环境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以达到工程成本控制的目标。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详解
(2011年 4月 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通过 2011年 7月 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 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 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 其他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 源和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页脚内容 ***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 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 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 营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 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
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厅
为加强我省村镇供水工程水质管理,保障饮水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和监测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采用地表水为水源的应符 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93)要求。
第四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的要求。
第五条 应建立由供水单位、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和县疾控中心组成的三级水质检测、监测体系。
日供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化验室,对本工程的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具备浊度、色度、PH 值、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指标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能力。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具备对本工程原水、出厂水及管网末稍水的浊度、色度、 PH值、消毒剂 余量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的能力。
县级应建立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建立时,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或利用卫生计生、水利、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可建立片区站,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对本区域内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稍水,应具备不低于 42 项常规指标和当地问题较突出的非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能力。
县级疾控中心应按 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规定的指标要求, 逐步具备对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工程管网末稍水和出厂水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的能力。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根据工程类别确定。不能低于下表的要求。
村镇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频次表(略)
第七条 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取分片区抽样检验。
第八条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
第九条 水质检验人员应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与实际操作技能, 并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条 建立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的投入方式解决。对由 政府设立的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所需 经费,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要求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作为供水工程的自 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务部门,并将管网末稍水水质检测数据、水源水质检测数据分别报送当地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相应将水质监测数据适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应共同会商,查明原因,并按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第十三条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应由县级水务、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确定水质检测、监测方案,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5〕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村镇供水》系统阐述了村镇供水系统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设计方法,并附有相应的例题。全书共分八章,主要包括供水系统概论;供水规模及设计用水量确定,供水系统工况分析,给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水源选择及取水工程,水质净化,水厂设计,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等。本书既可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水利技术专业教材、农业水利员岗位培训教材,也可供有关技术人员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