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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是对于法律的一种约束。

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基本信息

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指经国务院审核、公布,由财政部办理或者由财政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程。

财政部对部内各司局,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部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部各司局、专员办、部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为行政审批的有关当事人提供便利,保障其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相关权益。

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确需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各承办单位具体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规章制度;

(二)具体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分析、清理、评价和日常监督;

(四)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员办对财政部授权或者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财政部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办理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委托,并对委托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部属事业单位办理财政部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受委托的权限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的承办单位,并由其负责与其他承办单位协调。其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主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其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财政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财政部主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其他部门提出办结的期限和要求,并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由其他部门主办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主办部门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程序,由承办单位依职权启动或者依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申请启动。

依职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需要,启动行政审批程序。

依申请人的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自承办单位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启动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先经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有关司局应当对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结的期限和程序等提出要求,在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后,启动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财政部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财政部负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但应当由财政部以其他形式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据法定条件、标准和行政审批管理的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查。承办单位对行政审批事项核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由财政部或者专员办按照职权分别作出。

一般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财政部部领导或者专员办负责人决定。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财政部或者专员办按照工作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审批事项初审人员、复核人员与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各司其职。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论证、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评审。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办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机制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办理的程序和要求,但不予公开。

除涉密的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按照财政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的档案。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监督检查局、人事教育司、部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监察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履行对本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检查局应当对部内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专员办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事教育司、部机关纪委、驻部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

(三)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行政审批工作情况报告;

(二)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四)依法依纪对行政审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监督检查局、人事教育司、部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监察局应当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对行政审批中的检举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审批行为违法,并且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承办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具有行政审批权限、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行政审批行为被确认无效、违法、撤销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履行其他审批职责,应当参照本规程的规定,制定有关审批事项的具体流程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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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通知文件

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税博物馆,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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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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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大厅工作要点 行政审批大厅工作要点

行政审批大厅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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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行管办发, 2010 ? 5 号 巫溪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 2010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窗口,各科室: 现将《巫溪县行政审批大厅管委会办公室 2010年工作要点》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一 0 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行政审批 工作要点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进驻大厅各部门。 2010 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着力谋划“十二五” 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大厅继续夯实基础,增强后劲之年,继续 以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以优化宽松发展环境为中心,强化审批、 收费的监管,扎实推进审批服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完成, 为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奠定良好基础。 一、 健全制度,加强办件规范化管理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2004 年县政府发布了《

佛山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工作 佛山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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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工作 简 报 2009年第 1期 佛山市建设局编 2009年 5月 5日 目 录 行政审批工作动态 1、佛山市建设局行政服务厅 1月 19日正式运行 2、佛山市建设局对省建设厅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窗口前移属地 办理 3、佛山市建设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办理系 统,事项时限内办结率为 100%。 4、佛山市建设局对各区建设局进行调研 5、佛山市建设局对省建设厅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月报管理制度 佛山市建设局行政服务厅办理业务统计分析(1-4月) 简讯 1、建设部下发《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 知》 2、省建设厅明确劳务分包企业必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3、省建设厅明确电梯安装企业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 4、市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 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5、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分批

财政部:关于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财法[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决定将财政部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现予公布(见附件)。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规范政府内部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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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流程

行政审批项目审批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行政审批项目核准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行政审批项目审核

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行政审批项目备案

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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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工作内容

市“中心”成立后,紧紧围绕窗口工作人员、审批事项、统一收费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建立了四大管理系统,有效实施了对市“中心”窗口及项目的严格管理。具体工作中,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公开透明,全面推行“五公开”制度。对所有进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了“五公开”(公开审批依据、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时限、公开收费标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将“五公开”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在一楼大厅设置了电子触摸屏、咨询服务台和事项办理告示台,指导窗口单位印制了《服务指南》,真正把政策交给了群众,有效避免了随意性审批。

(二)围绕方便快捷,努力简化审批程序。我们从减少审批环节入手,尽量把不必要的程序予以删除,提高审批时效。对于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审批联办的项目,实行首接单位责任制,做到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审查、一次办结。对于审批项目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也逐一进行了审查,剔除了一些可有可无的申报资料。同时坚持严格的审批限时制度,对能够当场办结的项目,一律要求当场办结;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时限,尽量提前。目前,在“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内的占85 %,其中当日即办件100多项。去年上半年,我们又组织部门分别与窗口签订了《授权责任书》,完全授权的项目达到70%。

(三)围绕利民减负,严格掌握收费标准。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进行了清理审查,全部明确法律依据,明确收取标准,并在市“中心”设立了统一的收费窗口,实行统一收费窗口、统一收费帐号、统一划转财政,确保该收的一分不少,不该收的一分不收。

(四)围绕塑造形象,全面强化窗口监督。市“中心”管理办公室每天不定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仪表语言、办事效率、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两次到四次检查。设立了楼层“监督服务岗”,聘请了12名社会监督员,对窗口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建立了民意测评制度,当事人每办完一件审批事项,可填写一份评议卡。建立了投诉、复核制度,对在审批过程中不予批准的事项,当事人如果有异议,有权进行复核或投诉。市政府出台了《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考核办法》,对窗口单位实行达标考核。考核不达标的,年终取消机关岗位责任制先进单位评比资格。以标准化管理为基础,全面推行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并顺利通过了认证。制定了《关于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明确行政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做到了从严治政。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从2005年开始,我们又对市直部门和中央及省属驻烟机构单独设置的17个对外集中办事大厅,统一制定了严格的监督考核制度,每周进行一次到两次检查,并设置了意见箱和告示台,制作了征求意见卡,进行统一监督,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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