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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是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是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保证我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整并发挥作用,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场所。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二)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入网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

三、专项治理的方式

(一)把专项治理活动与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结合,着力解决目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二)把专项治理活动与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大对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三)把专项治理活动与加强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新技术进步相结合,大力推进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建设,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08年9月16日—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切实掌握自动消防设施底数、存在隐患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基础台帐。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8年10月1日—11月5日。

1、火灾隐患整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针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采取督促整改和行政处罚措施。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令在2周期限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并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备案:

(1)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2)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自动消防设施达三项以上的;

(3)其余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自动消防设施达四项以上的。

达到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标准的,整改期限一律为2008年10月30日,与今年(2008年)遵义市确定的我市重大火灾隐患一并验收。

2、开展固定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工作。做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场所与贵州省固定消防设施监控中心遵义市分中心签订入网协议前期准备工作。

3、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按照《遵义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6日—11月10日。

市人民政府在年底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中对各地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列入社会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市安监局(安委办)参与,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做到周密部署、有效落实,确保国庆期间各单位、场所自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对于短期内确难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应要求单位、场所采用有效措施,对重点部位死看死守,确保日常消防安全。

(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宣传报道和资料报送,对自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小结和总结应于阶段工作结束后1日内报市消防大队,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综合汇总后报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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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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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公安消防队站建设情况的通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公安消防队站建设情况的通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公安消防队站建设情况的通报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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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延政办发[2011]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0年4月以来,我市消防队站建设工作全面启动。截至今年7月底,吴起县消防队站建设项目完工并顺利投勤,洛川县消防队站建设项目主体完工、进入辅助设施建设阶段,延川、延长、安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4页

招贤乡初级中学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安全及学校稳定,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 厅关于《全省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 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 署,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 定为目标,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 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学校火灾隐患, 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 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 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强化安全工 作责任意识, 提升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 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制定切实有效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 导,明确学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情况; 建立和完

陕西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建质发〔2019〕001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全力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按照省消安委办《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陕消安委办〔2019〕2号)安排部署,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建筑施工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火灾事故,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

三、检查的范围及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施工临时用电、消防设施、通风与防尘、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二)建筑材料、电气线路、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灭火设施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三)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制度是否落实。

(四)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配备到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是否进行应急演练并检验其符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特别是要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持续推进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消防专项检查,加强督导检查,推动专项检查扎实开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要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方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工程,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突出预防重点,加强预案演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灭火救援预案,组织拉动演练。要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强化技能训练,熟练掌握装备器材使用方法,特别是高层、地下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要重点开展灭火演练,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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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简介

【生效日期】2001-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闽政〔2001〕文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的重特大火灾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尤为突出。就我省情况来看,各类公众聚集场所诱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据统计,仅去年(2000年),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就发生火灾371起,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是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决定于今年(2001年)6月至9月,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专项治理要以江泽民总书记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目标,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治理范围、重点和步骤,由各级政府领导,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对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实行综合治理,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基本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中带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7个范围和4个重点执行。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方法

专项治理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到普遍检查,澄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整个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部署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和督查验收4个步骤展开。

(一)部署发动。时间从6月1日至6月10日。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公安、消防、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工商、旅游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周密、具体的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的对象、重点、方法和要求,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工作协作机制,由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和发布治理公告,并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做好全社会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工作。此前,省消防总队与省建设厅联合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可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

各级政府必须在6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14条和16条的要求,进行隐患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各公众聚集场所在公告规定时间向所在地消防部门登记;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投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限定时间内依法停业整改,并向各级消防部门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逾期不申报补办手续的,从严处理。

各地要在新闻传媒上集中公布一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投入使用、开业的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和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形成强大声势,创造良好的治理氛围。

(二)自查整改。时间从6月11日至7月15日。各地要在前一阶段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治理的范围组织进行全面细致地摸底排查,并将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省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实施意见》,对本行业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自查整改。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开业(使用)的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必须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完成。

(三)集中治理。时间从7月16日至9月15日。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治理。检查治理的重点为存在重大隐患和重大消防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和权限,区分情况,严格依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严格依法处理。

(四)督查验收。时间从9月16日至9月30日。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市、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集中治理阶段的遗漏单位、火灾隐患和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各单位建立规范、安全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各地可根据治理的进展情况,对每阶段安排的时间作相应的调整。

四、治理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为福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维护福建社会稳定的角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2001年)加强社会治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切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省政府成立由丘广钟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治理措施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治理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精心实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务必使专项治理达到预期效果。

(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合力。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必须迅速行动,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同时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治理合力,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在学校、医院、星级宾馆和旅游景点的专项治理工作中,教育、卫生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制定本系统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督促做好调查摸底、自查整改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对学校、医院存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指出后逾期不改的,教育、卫生部门要及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消防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正确处理好治理与服务的关系,依法履行消防审批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确保监督到位。

(三)严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各地的实际,突出重点,重拳出击,务求必胜。要采取重大火灾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等多种办法,加大治理力度,切实依法关闭、取缔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处罚一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基本消除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对依法予以停产停业的单位,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准重新开业或者办理有关证照。要结合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在专项治理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新闻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自觉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电视台、电台、报刊在专项治理期间要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要紧密结合专项治理的进展开展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和高压态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地应设立和公布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的举报电话、投诉地址和电子信箱,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省里将适时组织一次大型的新闻报道活动,对各地违规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曝光,教育广大群众,扩大社会影响,推动治理工作的落实。

(五)加强管理,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协调部门之间和单位内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既要防止政出多门,又要防止失控漏管,并从督促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对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完善,从源头上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科学、长效的“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管理机制。今后对申请工商企业登记的,未依法取得安全前置审批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

各地要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专项治理每一阶段的简化、信息和阶段总结材料要及时报送省专项治理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附:公安部等十一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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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建办质〔20191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力做好保安全、保稳定工作意义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持续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防范重大安全风险。

1、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督促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方案,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加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

2、突出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安全管控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运行的监管,加强对高支模钢管扣件使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实施的监管,加强对深基坑变形监测、周边堆物的监管,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核实、盾构施工的监管。

3、推进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构建全员参与、各岗位覆盖和全过程衔接的责任体系,明确管理措施,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

1、严格做好事故查处工作。我部负责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较大事故查处主体责任,并督促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一般事故的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后,各地要及时印发通报并上网公开,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2、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发生事故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现场试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包含图片、影像等资料的事故完整档案。

3、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第一时间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处罚,抓紧提出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处罚意见。做好跨地区处罚协调联动,及时将处罚建议转送发证机关处理。对事故多发及查处工作薄弱地区实施约谈,及时研究改进工作。

(三)改革完善安全监管制度。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放管服”总体要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对发生事故企业精准处罚。创新安全监管检查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2、加快建设并发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作用。推动施工安全实现“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促进监管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程优化。加强监管数据综合利用,积极发挥大数据在研判形势、评估政策、监测预警等方面作用。

3、加强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出台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广大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提高监管业务规范化水平,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提高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提升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1、全面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企业施工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健全施工安全诚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增强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施工安全工作主动性。

2、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开展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使用。规范并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效能,实行差别化监管,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3、坚持系统治理原则,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施工安全工作,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智力支撑和政策咨询的重要作用,促进施工安全工作创新发展。发挥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三、有关要求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在2018年工作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再部署再动员,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加强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
31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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