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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速培育龙头企业。整合国企资源,组建成立具有钢结构设计、制造、施工、运营管理能力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大型国有龙头企业。支持有实力的钢结构及部品配套企业做优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支持本地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鼓励本地企业和国内优势企业开展合作,提升本地企业综合实力,发挥资源和技术优势,转型发展钢结构产业。
(二)完善产业链条。整合现有资源,以试点工程、技术集成、产业联盟、管理创新为纽带,推动钢结构选材、设计、研发、制作、安装、围护、物流、检测、维护、回收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基地和钢结构、相关配件及部品等工业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集保温、装饰、围护与防水、防火于一体的预制外墙等新型墙体围护结构和技术,实现上下游产业链的联动发展。充分利用水陆空综合交通枢纽优势,促进钢材市场转型升级,建设采购聚散、公共仓储、剪切加工、供应配送、电子商务等一体化的物流基地,引导和培育钢结构相关企业快速成长。加快监测服务业发展,引导和培育钢结构监测企业快速成长。
(三)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支持钢结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各类研发平台建设。鼓励钢结构及其部品配套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钢结构上下游企业与大专院校、研发设计企业开展横向技术协作和纵向产业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协同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四)积极搭建“互联网 ”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 ”带来的新机遇,加快推进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深度应用。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搭建建筑科技产业信息协作平台和BIM产业协同管理平台,将市场需求、科技创新、产品开发、设计服务、材料供应、生产能力和安装计划等大数据有效整合,着力解决钢结构产业信息不畅、上下游脱节、资源分散、资金流通不畅等问题,从组织模式上实现对钢结构产业链的重塑。
(一)加快钢结构产业系统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钢结构产业“五化一体”建设,推进形成钢结构产业系统化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建筑与结构技术、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厨卫技术、管线技术、环境与保障技术、智能化技术及施工建筑技术等七大技术体系的关联兼容,着力解决钢结构相关技术体系不配套的问题。
(二)建立钢结构地方技术标准。结合国家技术标准和重庆气候特点、山地地形、地质特征,优化建立更适合重庆市情的钢结构技术标准体系。探索创新避暑休闲地产等特殊建筑领域应用钢结构的技术标准。
(三)健全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适宜钢结构推广应用的工程招投标、设计审图、造价管理、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体系。完善钢结构建筑竣工验收标准,强化防火、防腐等安全环节的检查和验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钢结构产业落实标准化要求。
(一)指导思想 。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和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环保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科技研发为支撑,安全保障为底线,加速培育龙头企业,拓宽钢结构推广应用领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钢铁企业转型脱困,助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节约集约,绿色生态。大力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五化一体”建筑产业化模式,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先行先试,逐步推广。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和自然条件,按照示范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原则选择一批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学校、医院、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先行先试,示范带动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在强化制度、规划、标准约束力的同时,综合运用土地、价格、财税、金融等手段,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用钢结构的积极性,形成钢结构推广应用的市场机制。
――龙头带动,集群发展。支持现有原材料、设计、施工企业做优做强,培育具有钢结构设计、制造、施工、运营管理能力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按照集群化思路,构建部品完整、上下贯通的钢结构产业链。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全市钢结构产业初具规模,规模以上钢结构企业销售产值达到140亿元,形成2家装备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年销售产值超20亿元的行业骨干企业;全市钢结构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公益性建筑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30%以上,社会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10%,新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50%;每年推进不少于10项试点项目,钢结构用钢本地采购率达到50%以上,每年化解本地钢铁产能70万吨以上。
到2020年,全市钢结构产业集群基本形成,规模以上钢结构企业销售产值突破200亿元,形成1―2家创新能力强、有核心竞争力和总承包资质、年销售产值超过50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成为国家钢结构推广应用示范区和重要的钢结构产业基地;全市钢结构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比重达到8%以上,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公益性建筑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50%,社会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15%,新建市政建筑钢结构比重达到50%;每年推进不少于10项试点项目,钢结构用钢本地采购率提高到70%,每年化解本地钢铁产能150万吨以上。
技术开发体系初步形成,高新技术装备与研发能力显著提升,技术 创新水平跃上了新的台阶。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 力,加快产业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基点,加快技术转型升级, 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实...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求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田园综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20号文件原件
你想在网上求助获得这个政府出台的文件原件,那真的是千难万难。即使在临沂市人民政府官网上,充其量也只是个电子件,而作为个人需要纸质的原件,即使在该市政府的工作人员,也不可能将此文件的原件给你。如果你能通...
(一)推动政府投资、主导的公共或公益性建筑全面采用钢结构,社会投资的工业厂房和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自2016年起,政府投资、主导的办公楼、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历史建筑保护维护加固,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从规划设计开始全面应用钢结构。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和进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厂房(除特殊功能需求外)优先采用钢结构。
(二)推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大量采用钢结构。市政桥梁(包括跨江大桥、过街天桥、跨线桥等)、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机场航站楼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和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钢结构。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进钢结构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领域应用。
(三)探索推广钢结构住宅。采取试点示范等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钢结构住宅小区。在全市避暑休闲地产开发中,凡位于生态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优先采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
(四)积极开展试点示范。自2016年开始,每年在政府投资、主导的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中筛选不少于10个项目作为钢结构试点示范项目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积极申报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和钢结构建筑试点示范。鼓励区县(自治县)申报国家钢结构建筑试点示范城市。鼓励钢结构及其部品配套企业创建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创建国家钢结构住宅产业化基地。
(一)实施财税扶持。市财政对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钢结构建筑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补贴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吊装等环节产生的增量成本。制定和完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定额,作为政府投资钢结构建筑项目的增量投资预算额度。对满足钢结构建筑要求的项目予以快速立项。符合条件的钢结构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钢结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市级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钢结构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支持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采取项目总承包、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
(三)纳入供地条件。根据市政府已经明确的钢结构重点应用领域和范围,规划部门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函,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按规划条件函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四)加强政务服务。对符合钢结构建筑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加分。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钢结构试点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对采用钢结构的国有资金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建设、公益性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建筑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五)培育人才队伍。市人力社保局、市城乡建委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钢结构设计、制作和施工方面的技术培训。加快引进一批行业急需的钢结构设计、建造、管理等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联合办学培养钢结构技术人才。
(六)加紧制定行动计划。将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考核指标。建筑原材料和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预制生产的构配件运输距离应控制在水路500千米以内、陆路200千米以内。对于建筑产业现代化中禁止使用现浇混凝土的部位,应优先使用钢结构构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市政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总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钢结构推广应用工作由市城乡建委牵头,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牵头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细化制定各项任务实施方案,合力推动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
(八)加强宣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试点项目推进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扩大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和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支持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重庆市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重庆市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2016―2020 年) 为加快推进我市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力争到 2020 年 建成国家重要的钢结构产业基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府 发〔 2016〕2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发展方向 (一)桥梁钢结构。 依托现有重点企业, 强化自主研发, 引进先进装备和技术,增强桥梁钢结构制造能力,提升我市 企业资质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二)空间钢结构。立足现有重点企业发展基础,巩固 和提升重型钢结构制造能力,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进一 步突破空间钢结构关键制造和安装技术,提升我市空间钢结 构产业整体实力。 (三)住宅钢结构。加快培育和引进钢结构龙头企业, 完善钢结构住宅标准,构建钢结构住宅配套产品体系,扩大 住宅钢结构规模,切实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以高 品质、低成本的产品拓展市场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公租房建设是市委、市政府重大民心工程,对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确保居民群众安居乐业,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兴渝”,具有重要意义。为把公租房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充满活力、和谐幸福的新型社区,现就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2009〕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取得长足发展。据统计,全省现有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784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29.7亿元,但产业规模仍然偏小,产业化程度较低,竞争力还不够强。为切实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切实加大财政投入,从生产、流通、建设、消费各个环节加以引导,从研发、示范、产业化全过程给予扶持,吸引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向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聚,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业化、规模化、集聚化,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以解放思想促进发展观念转变,进一步创新思维,乘势而上,为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强化政策引导,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坚持科技先导,人才支撑。推进产学研结合,实施人才开发与培养工程,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坚持集聚发展,产业带动。加快培育优势产品,培植龙头企业,打造产业基地,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目标任务。
1.新能源产业。到2015年,新能源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000亿元;新能源利用量达到全省能源消费总量6%以上;培育一批大企业集团,其中1家企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10家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超10亿元;建设6个省级新能源特色产业基地。
2.节能环保产业。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200亿元。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其中20家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1—2家企业销售收入超50亿元;建设5个省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
二、重点支持领域
充分发挥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既有优势,对市场潜力大、带动能力强、吸收就业多、综合效益好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一)太阳能领域。积极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光伏发电关键技术和产品产业化发展。重点发展晶硅和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光伏发电控制系统、太阳能灯具等产品的本地化生产。积极推进太阳能利用,重点发展太阳能热水器和光热发电系统及配套产品开发生产,对太阳能、地源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太阳能屋顶计划”、光伏幕墙等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生物质能领域。重点扶持秸秆能源化综合利用,对秸秆成型燃料、秸秆生物质制气、秸秆制沼气、秸秆干馏、秸秆发电等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农村秸秆综合利用、户用沼气等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研制和生产。
(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继续支持江汽、奇瑞等汽车生产企业研发节能环保、混合动力、纯电动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支持汽车节能和新能源装备及配套设备制造。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鼓励各地率先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领域运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做大市场规模。
(四)节能环保技术和装备领域。大力发展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支持富营养化污水防治、污水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生产污水成套设备。支持研发和生产空气防治和净化设备。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先进技术和装备产品。推进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低温、余热锅炉及特种、环保节能型锅炉,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成套技术和部品部件等产业化进程。
(五)循环经济领域。积极鼓励工业余能回收利用,重点支持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水泥余热利用技术的研发和设备生产。扩大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鼓励建立城市垃圾发电厂。
(六)再利用领域。加快发展报废汽车、废旧轮胎、电子仪表、废旧家电、废旧塑料、废旧金属的综合利用和再制造技术。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给予重点支持。
(七)节能产品消费领域。积极扩大节能环保产品的使用和消费,重点支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和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节能。对空调、冰箱、平板电视、洗衣机、电机等产品研发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给予扶持。
(八)清洁煤技术应用领域。积极支持利用先进的煤气化、煤液化技术生产煤基燃料。重点推进“两淮”水煤浆技术产业化,支持水煤浆出口,抢占国际市场。
(九)生态环保和污染治理领域。支持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对流域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和工业污水深度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等给予重点支持。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给予重点支持。
(十)核能及风能领域。支持芜湖核电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支持池州、安庆核电项目列入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发利用风能,建设2个大型风电场。加快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风电整机的本地化制造。
(十一)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服务领域。支持建立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中介服务体系,重点发展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咨询、合同能源中介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
三、相关政策措施
(一)大力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深入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创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组织实施重大技术攻关课题,力争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联合,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开发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或国内空白、急需的技术和产品,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产品。
(二)积极落实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相关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各类投资主体研制开发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实行鼓励政策,加快项目核准、备案。将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纳入省“861”行动计划,优先给予用地、信贷等支持。优化产业结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引领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注重生态保护,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环境友好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国债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及各类专项补助(补贴)资金。启动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增加对流域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县申报全国可再生能源建设应用示范市、县。
加大对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技术研发、示范工程建设。整合现有省级专项资金,加大对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
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税费减免政策,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企业用好国家相关减免税政策。
(四)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积极支持符合产业调整和振兴方向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鼓励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进行融资。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推动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和基金,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和创新外资利用方式,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五)打造优势企业和产业园区。
鼓励和引导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向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集聚。建设一批有特色的新能源产业园区和节能环保产业园区,以园区建设促进产业发展,以基地建设带动产业集聚。实施大企业集团带动战略,筛选一批产业特色突出、带动能力强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之间组成战略联盟,实施优势互补,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积极发展上下游配套产业,努力形成新的产业链和经济增长点。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我省教育资源优势,支持省内有实力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学科专业的建设力度,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完善企业员工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到我省投资创业。支持省内外优秀人才承担产业化项目,积极营造有利于创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氛围。
(七)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支持产业基地定期举办产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博览会等,搭建产业交流和市场平台,进一步提升影响力。按照有利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快研究出台我省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电价管理办法。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标准及产品体系,构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尽快完善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监管体系,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环保执法,促进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快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是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实现“三保”目标的重要保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明确提出把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战略先导产业和未来发展的支柱产业。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进,亲自协调,保证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勇于探索,创新机制。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快建立以利益为导向、市场为手段的长效机制,扩大有效投入,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合作,利用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历史性机遇,加快吸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项目落地,努力建设一批特色园区。
(三)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省政府建立加快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战略研究和重大决策落实,协调解决全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新能源科技装备研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研究落实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和财税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节能、综合利用及节能环保装备研发、制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省农委负责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小城镇和农村的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太阳能和地热能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保产业技术标准,参与制定环保产业政策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落实好相关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新能源和环保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支持新能源和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广泛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皖政〔20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吸纳就业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迈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70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到2017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1万亿元,进入建筑业大省行列;全省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达3家,100亿元以上企业达10家,50亿元以上企业达20家;安徽建筑业企业在省外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发展结构。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化专业类别结构和布局,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发展,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比例协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建筑业发展格局,促进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服务业转变。
(二)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安徽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支持施工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发展成为集设计、咨询、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三)提高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规范行业管理,扶持装饰、钢结构、防腐等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配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各地要制定奖励补助政策,吸引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支持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
(五)扩大国内市场份额。依托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驻外建筑业服务机构,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高“徽匠”品牌影响力。
三、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量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形式,推进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改制企业优化股权配置,调动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
(七)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稳妥推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支持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筑业,提升项目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
(八)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联合行动计划,引导设计、施工、检测等企业采取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增加核心技术储备。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专利和专有技术。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奖励。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推进建筑业节能降耗。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合作培养的学员具备土木工程类或建筑学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报考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时,其在校学龄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督促建筑业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技术工种和一线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建筑业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序转移,支持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建筑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十)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传承创新,弘扬徽派建筑文化。注重培养勘察设计领军人物,支持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参与省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增强勘察设计企业竞争力。鼓励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的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一)拓展国外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努力争取国外工程承包和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的建设项目。积极参与我国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带动我省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跻身全球工程承包500强。各级商务、外事、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境外发展做好服务。
(十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货物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承包境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授信额度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包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外汇周转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集中的市、县,可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五、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三)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完善建筑业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十四)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或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十七)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行业竞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合力。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优工程奖,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从资金投入、信贷规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性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6日
川府发〔2013〕6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落实《四川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加快发展我省节能环保产业,扩大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