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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征收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征收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在1992.07.10由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

长春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征收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长春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征收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了控制我市市区人口的过快增长,减轻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城市增加的负担,解决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我市市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及随住家属和自本规定公布后批准调(迁)入我市市区的人口及用人单位。

第三条 在市计委设立城市机械增长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管理办公室),现制订我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对迁入我市市区落户人员审批,收缴城市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协调各人口调(迁)入审核部门的关系。

第四条 配套费征收的对象及标准:

(一)调入我市市区的职工及其随迁家属:职工征收5000元;随迁家属每人征收3000元。

(二)异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军转干部及其家属、异地接收的技校学生;每人征收5000元。

(三)成建制迁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外地驻长办事机构定编人员及其随同来长家属:每人征收8000元。

(四)暂住人口暂住五年以上,并且有正当职业,经批准在我市市区落户者:每人征收1000元。

(五)经批准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人员:每人征收3000元。

(六)在我市市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及其随同来长家属:每人每年征收500元。

第五条 下列人员免征配套费:

(一)因夫妻两地分居、落实政策返城、退休顶替而迁入我市市区的人员。

(二)经批准来我市市区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三)异地直系亲属,其中一方无法独立生活,经批准另一方来我市市区投奔或者照顾直系亲属生活的人员。

(四)参军时为我市市区人口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

(五)符合有关规定,回我市市区的因退知青、支边、退学、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六)按计划分配和经市政府批准计划外接收的大专毕业生、研究生;入学时为我市市区人口的技校学生。

(七)聘用的外地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八)聘用的外地来我市市区企业工作的中级职称人员和特殊需要的技术工人。

(九)来我市市区投资办企业,投资额在5000000元以上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连续三年上缴税金1000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业主及其随迁家属。

(十)省、市直机关从外地调选的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十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或者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产品奖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

(十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配套费的人员。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外,配套费均应一次性足额缴纳。

配套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纳;无用人单位的,由迁入人缴纳。

因征用集体土地而转为城镇户口人员的配套费,由用地单位缴纳。

配套费由人口管理办公室存入建设银行专户,专项用于我市市区社会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使用由市计委制订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各调(迁)入人员审核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人口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机械增长人口指标,依照有关规定认直做好调(迁)入人员的审核工作,审核具体分工如下:

(一)暂住人口由市公安局审核。

(二)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农转非”人员由市计委审核。

(三)复员退伍军人由市民政局审核。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审核。

(五)调干和解决夫妻两地生活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核。

(六)工人由市劳动局审核。

(七)中小学教员由市教委审核。

第八条 凡调(迁)入人员及用人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规定,按规定办理机械增长人口审批手续,缴纳配套费。

凡未缴纳配套费的,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粮食关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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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机械增长人口征收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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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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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公 建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 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 住宅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 大于 100千伏安的底 商) 1280元 /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 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 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 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含用电量不大于 100千伏安 底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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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 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 具体负责城郊 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人口机械增长简介

概念

人口机械增长率=人口迁入率-人口迁出率

人口机械增长主要受社会因素影响,例如经济发达的地区增长速度快,而经济落后的地区则低,甚至是负增长。

一般表现为:经济落后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迁移

一个地区人口状况的变动受社会、经济和人口自身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表现为两种变动。一种是人口自然变动,即由出生和死亡所引起的人口数量的增减;另一种是人口迁移变动,即人口在空间上的移动,从广义上讲,它包括改变定居地点的永久性迁移和暂时性移动,而从狭义上讲,人口迁移只包括改变常住地点的人口移动。

人口迁移使人口的地区分布发生变化,人口的迁移变动也被称作人口机械变动,现实所说的人口机械增长便是由狭义上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口迁移变动所产生的差值。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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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法规信息

【发布单位】81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12日厦府〔1990〕综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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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呼和浩特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迁入市区(不含郊区)落户的人口,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的人口机械增长,要纳入呼和浩特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控制。

第四条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行平衡分解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统一管理,分级归口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对成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或者市区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需要从市区以外地区招收工人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落户。

第六条调入市区的党政机关干部和引进市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随迁家属,限有城镇户口的非在职配偶、未就业子女和随本人生活的双亲。

第七条两地分居或非工作原因需要迁入市区落户的,要从严掌握。

第八条迁入市区落户的离退休干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复员退伍军人的落户,限于接收原户籍在市区并从市区参军的;虽系异地户口但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已迁入市区的。

第十条军官转业及其家属的落户,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驻市区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官家属的落户,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经过批准的外地驻市区的经营办事单位,可按批准的编制申报集体暂住户口。

第十三条市区内的院校招收的新生,按招生办公室的录取名册,一次性办理学生集体户口。凡学生集体户口,非毕业分配不得向市区住户迁移。

第十四条分配到市区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按招工办理或实行包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按自治区或市主管分配部门出具的证明落户。

第十五条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要求在市区落户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在市区内从事合法工商贸易活动的外地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批准落户的,除注销其户口外,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予以严处。

第十八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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