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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业经2013年11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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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时间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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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道路地下检查井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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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研究与分析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研究与分析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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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全文 ) 【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号 【颁布时间】 2010-7-15 【实施时间】 2010-8-15 【正文】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业经 2010年 6月 30日本溪市第十 四届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8月 15日起施 行。 市长 王世伟 二 0一 0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 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辽宁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含与其他功能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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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2010 年 6 月 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7 月 15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号公布 自 2010 年 8 月 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 生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 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筑间距管理及日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简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交通、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2、第四条修改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和雨箅(以下统称井盖),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地下管线或者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地区或未经竣工验收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变更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交接。”

3、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位移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擅自移动井盖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赔偿或者追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申请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调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第十二条修改为:“故意损毁或盗窃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删去第十三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以下统称检查井)的井盖,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检查井的井盖( 以下简称井盖) , 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向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 维护井盖的完好, 人人有责。任何人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都有义务及时向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或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六条 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地方产品标准。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市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或公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分别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工程或使用不合标准的井盖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 井盖必须有标明检查井使用性质的标志。没有标志的,应由井盖管理单位负责更换。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八条 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对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

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井盖管理单位和公共场所, 应建立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井盖经常巡查,并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井盖应保持完好,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井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故意损毁或盗窃井盖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9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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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支路工程砖砌检查井规定有哪些

【学员问题】城市道路支路工程砖砌检查井规定有哪些?

【解答】砖砌检查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宜采用五顺一丁砌筑法,但底皮与顶皮均应丁砖砌筑;

(2)墙体有抹面要求时,应在砌筑时将挤出的砂浆刮平;墙体为清水墙时,应在砌筑时搂出深度10cmm的凹缝。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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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施工规定

【学员问题】检查井施工规定?

【解答】1、检查井应按设计位置、尺寸施工。

2、检查井基础应与渗水暗沟混凝土基础同时施工。

3、井身混凝土强度及井盖形状、强度、拉手安设应符合设计要求,井身混凝土表面平顺光洁,井盖安装平稳、密贴,拉手牢固。

4、检查井基坑回填应按路基相同部位的材料和压实要求采用人工分层回填,夯击密实。施工时应避免机械损伤检查井井壁。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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