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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查查公司性质,私企?上市公司?还是外商什么的私企就没什么保障了,个人感觉中国私企很····
政府最大限度地捞取税收,房地产公司最大限度地榨取普通百姓的财富。 货币政策的宽松,升值导致海外热钱的涌入推高了房价。 1. 建筑材料上涨 2. 劳动力上涨 3.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财政, 土地价格过高
湖北省十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建于1999年,现有员工68人,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人才26人。公司依靠科学管理,以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为支撑,建立了科学而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和房地产...
北京阳光房在北京建阳光房怎样选择比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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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房应该选择什么材料?
阳光房应该选择什么材料? 如今建筑环境越来越美, 人们为追求与自然相融的感觉, 越来越多的玻璃阳光房出现了。 到底阳光房用的都是那些材料来制作的呢?那铝合金与钢质, 原材料两种材料又有哪些差异 呢?从阳光房制作的角度我们一起看看这两种材料的比较。 铝合金价值很高, 可以进行精确地挤压, 并且承重性好。 铝合金质地的阳光房, 为个性 化设计提供了无限的可能,它可以有不同的造型和建筑种类的选择来透露出个性化的特点, 在颜色的选择上更有很大的空间。 铝合金质地的阳光房, 具有久经考验的安全性、 极强的耐 受力和最佳的隔热性能。 钢结构阳光房对于创意、 大小和造型没有任何限制, 所有的建筑物, 从简单的安装阳台 玻璃到跨楼层的玻璃装置, 都可以实现, 因为钢的抗压性能好, 其高稳定性决定其也可以适 用于大面积的建筑物。 由于其可视面狭窄, 增加了室内的亮度; 在极端的气候条件下也能达 到良好的隔热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管理,维护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专兼营公司和单位(含部属、省属在本市的开发公司,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单位应向市建委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由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隶属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章程,经济上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二)有隶属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公司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含银行贷款)。
(三)各个等级的开发公司所应具备的开发能力,各类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量和标准,按《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六条 开发公司因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营等级、经济性质等改变,或因公司分离、合并、转业、停业、终止,须报经原隶属主管单位核准,并在三十天内向市建委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地开发公司和单位来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须持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跨省、跨地区开发经营的证明书,并持有相应的资金、资质证书、工商执照向市建委申请登记,办妥有关手续发给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
第八条 开发公司只能承担与本公司资质相应的开发任务,不得越级承揽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小区规划,重要地段小区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开发公司所需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视同国家建设用地,由开发公司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第十条 在旧城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严格控制“见缝插针”和零星建设,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分期成方、成块集中组织综合开发。
开发投资量完成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土地,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土地增值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增值费。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应按照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规划、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规划统筹安排住宅小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绿化和环境公共卫生、文化设施、幼托、居委会等配套设施,并与居住用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建设竣工后,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屋座落、建筑平面图和有关文件备案,出售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建筑平面图,土地使用比例证明,便于购房者向市房地局办理买卖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房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房,凭有关证件即可售给。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建委和银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开发公司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向开发公司摊派和乱收费,开发公司有权拒绝各种摊派和乱收费,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专营或兼营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公司或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交纳行业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它的任务是经营城市的土地开发及房地产业务,办理征地拆迁,搞好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工程和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然后将经过开发的地皮(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兴建工业企业,也可以直接兴建住宅或其他经营性房屋,进行出租或出售。此外,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还可以选择有购买能力的农村、集镇,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卖给农民。组织成立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是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措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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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6-10-28
【生效日期】1986-10-28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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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福建省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10月28日闽政8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包含县城、建制镇,下同)从事专营或兼营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开发公司的归口管理机关,按照本暂行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开发公司(包括外来的开发公司)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未设立房地产管理机构或房管机构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方,由各级建委(或建设局)行使行业归口管理权。城市行业归口部门要根据任务轻重明确分工或设立适当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综合开发工作。
所有开发公司原隶属关系不变,但都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建设计划、标准、价格、经营方式、房地产市场、企业资质和队伍等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计划、财政、工商、银行、物价、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开发公司的宗旨主要是通过综合开发城市土地,发展住宅建设,为改善城市人民居住条件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讲求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开发公司的经营方针以服务为主,盈利为辅。
开发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令。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搞好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
第五条开发公司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具体规划。同时,要编制较长期(3年左右)的综合开发计划,并接受计划部门的指导,搞好市政、公用、动力、通讯等基础工程和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然后,将经过开发的地皮(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兴建工程项目;也可以直接组织兴建住宅和其他经营性房屋(如贸易中心、综合服务楼、办公楼、仓库、旅馆和公用性质的厂房等)按规定进行出售。
第六条开发公司用于建设的土地,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视同国家建设用地。由开发公司或归口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征地手续。申报时,必须备齐如下材料:
1、经有权机关审批的立项文件或开发任务委托书;
2、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规划图及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征地地形图;
3、开发公司的年度计划或长期计划。
第七条开发公司的审批程序:
省直各部门成立的开发公司,经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委审批。
各地、市成立的开发公司,经地、市归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建委审批。
各县(市)成立的开发公司,经所在县(市)归口管理机关审查,报地(市)归口管理机关审核后转呈省建委审批。
开发公司持省建委正式批准文件和资质级别证书,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建设银行开户后,方准营业。有关审批、注册文件副本要抄送开发公司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委),以便当地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凡各地(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开发公司,应按本规定申请补办资质级别证书。
第八条开发公司按开发能力分三级:
具有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能力的,为一级开发公司。
具有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至10万平方米能力的,为二级开发公司。
具有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为三级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资质级别证书统一由省建设委员会颁发。
开发公司只能承担与本公司资质级别相应的开发任务,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未持有省建委核发的资质级别证书的开发公司,不得经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第九条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独立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章程,经济上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2.有隶属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验,并配备有同公司级别相适应的专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不包括其附属施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开发公司要有不少于4名土建工程师,2名会计师(或1名会计师、2名助理会计师);二级开发公司要有2名土建工程师和2名助理会计师;三级开发公司至少要有1名专职土建工程师(或2名土建助理工程师)和2名有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有与经营规模、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联合经营的企业单位提供的资金,不含银行贷款)。一级开发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200万元;二级开发公司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80万元;三级开发公司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20万元。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经济核算办法。具体按省财政厅、建行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十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价格管理:
1.开发公司建设的商品房按单方工程造价和法定利润之和制定售价。将已开发的土地转让给使用单位(土地只转让使用权),按开发土地的实际支出和法定利润之和收取土地开发费。
2.住宅小区内公建配套基础设施在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没有专项投资的情况下,由所在市、县政府委托开发公司代收配套费,单列帐目,专款专用,不取利润。以上两项的价格和取费标准,由开发公司报当地房地产归口管理部门商同级建设银行、物价部门审批。
3.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中独立的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医院、中小学校等,原则上应由市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投资建设。有的经营性设施也可以由开发公司按规划建成后出租或出售给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开发公司经营房地产的法定利润率一般取成本费的3%至五。一级开发公司法定利润为5%;二级开发公司为4%;三级开发公司为3%,企业留利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各种基金。
第十二条开发公司的资金来源:一是自有资金(包括各级政府专项拨给的建房周转金);二是单位或个人购房预付款;三是国家通过建行发放的住宅建设贷款。除此之外,有条件的城市,按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各开发公司可以同银行采取联合发售“住宅建设集资有奖证券”等方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经批准登记开业的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经营过程中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私分开发公司的房地产、资金、设备、材料和随意摊派费用。对侵犯开发公司合法权益行为,开发公司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直至向司法机关起诉。开发公司必须信守经济合同,提高经营信誉。凡不按合同规定交付房屋,以及发生房屋质量事故的,购房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开发公司提出索赔,开发公司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负责赔偿损失。
开发公司收取小区配套费后,不进行小区配套同步建设的,要负经济责任,并补偿用户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提倡采取招标、投标办法,鼓励各开发公司参加投标竞争,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招标投标办法,由各地(市)建委制定。
第十五条开发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不受地区条块的限制,允许跨地区、跨部门进行开发经营。各地(市)有关部门对参与本地区开发经营活动的公司,在计划安排、资金贷款、建设用地、动迁安置、材料供应等方面要一视同仁,为他们创造合理的竞争条件。
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在综合开发城市房地产时,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遵循先勘探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好生活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内的上下水、供电、道路、通讯和环境公共卫生、商业服务网点、小学幼托等要与居住用房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还要搞好小区绿化,提高小区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开发公司结合旧城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开发公司改造旧区拆迁房屋,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指建筑面积)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建委制定。
第十八条开发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认证的制度,开发区的单体建筑由开发公司按照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组织验收。整个小区以至居住区房屋及生活配套设施,要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房管、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环保、消防、规划、质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准出售,房管部门不得发给产权证。
第十九条开发公司承建的城市商品住宅按国家规定不计基建规模,实行先建后卖的办法。但建成销售的房屋,购房单位必须按规定自带列入当年年度计划的基建投资指标,否则不得发售。开发公司新建住宅要划出一部分直接向个人出售,要求近期内这个比例不小于30%,并有计划地逐步扩大这个比例。
第二十条开发公司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办的开发公司,要在职责上、经济上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党政机关干部担任开发公司经理及公司其他职务的,必须辞去一头,即辞去兼任的公司职务或辞去党政机关的职务。
开发公司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对挂有住宅办、统建办、拆迁办、指挥部等多块牌子的开发公司,应从行政职能机构中分立出来,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一条凡开业两年以上的开发公司,必须建立营业手册,作为考核营业情况和参加投标、承接任务的依据。
开发公司营业手册由省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开发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2月底以前,向原登记的归口主管机关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建委、建行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开发公司因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营级别、经济性质等改变,或公司进行分解、合并、转业、关闭,须在原隶属归口主管单位核准30天内,向上一级房地产归口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下达后,各地(市)归口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建行等部门对现有的开发公司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和整顿。并督促开发公司补办登记、领证等有关手续。对于暂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开发公司,要进行整顿充实、限期解决,在本规定下达一年内仍达不到等级标准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对确实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开发公司,应立即取缔。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本暂行规定由省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