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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住宅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基本信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简介

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

(一)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混凝土的合同价款,且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规定将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情况报监理单位核验。

(三)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的规定。

(四)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大体积混凝土60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混凝土坍落度等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管理

(一)单位工程首次使用用于结构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实施开盘鉴定。

(二)未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的住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不少于3次的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检查记录。

(三)未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抽查,派专人或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不少于3次的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相应检查记录。

(四)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结构浇筑部位、施工方式和混凝土性能特点确定混凝土坍落度,坍落度符合《混凝土矿物掺和料应用技术规程》DB11/T1029表6.2.2规定。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逐车核查混凝土运输单中的相关信息,对粘聚性、保水性等工作性能进行观感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混凝土运输单签字。预拌混凝土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对坍落度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验收预拌混凝土的过程进行巡视。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预拌混凝土验收合格后,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进行预拌混凝土采购信息申报备案。

(三)总承包单位应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视频影像应作为施工资料由专人管理,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

(四)总承包单位应制定试验计划,做好用于检查混凝土结构强度的7d、28d标准养护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工作,并留存相关视频记录。视频记录应清晰反映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地点、制作全过程、试件编号、成型日期、混凝土强度等级,取样人、见证人等信息。提倡保障性安居工程采用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或粘贴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标注技术。

(五)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等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混凝土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在混凝土浇筑时,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在场,对加水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六)为确保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应保证混凝土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保温覆盖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监理单位应采用回弹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平行检验,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2%,且每个强度等级不少于5件。

(七)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样检测,每层墙体、楼板至少各抽取一个构件。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总承包单位还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和实施驻厂监理制度的驻厂监理单位参加。

(八)监理单位应及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工程检测结果,对混凝土7d、28d标养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措施和结果及时录入上述系统。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进行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对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力度

(一)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应建立对所属项目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制度,并定期对项目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进场验收、浇筑、振捣、养护、拆模等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二)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预拌混凝土合格供应商名录、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监控、试块制作与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的视频监控、混凝土强度检测数据监控、检测不合格预警处理等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三)总承包单位应定期对所属项目的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选取、合同价款、开盘鉴定实施、混凝土工培训、试验人员与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配备、试块制作与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的视频资料、混凝土生产过程监控、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审查、试验计划报审和监督实施、混凝土生产过程监控、混凝土浇筑过程旁站、混凝土养护过程巡视、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等进行检查。

五、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监督管理力度

市和区县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混凝土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混凝土试件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并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

参建各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一)建设单位进行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

(二)总承包单位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混凝土的。

(三)总承包单位送检的混凝土试件弄虚作假的。

(四)总承包单位在混凝土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的。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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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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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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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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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13]46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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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企业混凝土出厂检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牢固树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坚决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预拌混凝土》(GB/T 14902)《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T 385)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质量管控,确保混凝土质量和工程结构安全。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对混凝土出厂强度检验取样,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日(24h),每100m3相同配合比取样不得少于1次,不足100m3时亦取样一次;

(二)同一工程项目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000m3时,超出部分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三、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混凝土试验管理,加强混凝土出厂检验试样的取样、制样、养护、检验全过程管控,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制作试件、不按规定养护、伪造检测报告、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等行为。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混凝土检验过程留存视频资料。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试块制作的视频资料应完整清晰,能够辨识混凝土试块入模、振实(插捣)、抹面、(拆模前)养护、拆模等制作全过程,视频资料的保存期应不少于1个月。


五、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就混凝土质量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各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适时对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通知要求情况进行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检查参考用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检查参考用表.pdf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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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注水”混凝土说再见 我市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监管升级

送检试件作假、输送和浇筑过程加水、违法分包发包……今后,这些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的不合格行为将受到更严监管。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对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提出了细致严格的要求。

《通知》要求对三个“过程”加强管理力度。一是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二是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管理,规定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对首次使用用于结构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实施开盘鉴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重点环节进行质量抽查。三是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管理,强调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逐车进行观感质量验收,监理单位进行巡视。此外,强化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新增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和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的委托检测。

在预拌混凝土使用各环节中,创新管理方式。首次明文规定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工作,留存相关视频记录,视频影像应作为施工资料由专人管理,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混凝土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提倡保障性安居工程采用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或粘贴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标注技术。

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并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

据介绍,《通知》的发布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依据2016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提出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住宅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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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材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钢材质量的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材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材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材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不合格的假冒伪劣钢材,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工程建筑钢材质量管理及进场检测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工作措施,规范质量行为。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严格遵守 “先检后用”的原则,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而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
  二、规范质量行为,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自律内控机制,全程管控,责任到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材进行严格监管,坚决杜绝不合格钢材流入施工现场,坚决做到“谁验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钢材的质量管控,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应当保证钢材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钢材。
  (二)设计单位设计选用钢材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三)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使用的钢材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进场钢材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标明炉号)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登记手续,对发现的不合格钢材,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
  (四)监理企业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企业报送的拟进场钢材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采用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对钢材进行检测,按照《2016年全省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川建质安〔2016〕379号)要求,坚决打击“假试样、假数据、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严格遵守检测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建立和执行不合格上报机制和对不合格钢材的处理程序,发现钢材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追责问责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进入施工现场钢材的巡查、抽查频度和力度,重点检查钢材进场验收、进场记录、见证取样送检记录、复检报告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钢材,要责令立即清退,并及时向工商、质监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线索,严厉打击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行为。发现工程使用伪劣钢材的,一律停工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2、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使用不合格钢筋、劣质钢材的,或者未对进场钢材见证取样检测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杜绝不合格钢材用于施工现场。
  3、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若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钢材的,要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给予严肃查处并追责,同时对施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监理单位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并立即向建设(业主)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凡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的,将严肃查处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监理人员的责任。
  4、各地要立即部署对本辖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使用建筑钢材质量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请于8月30前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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