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给排水百科

安监执法信息系统终端

安监执法信息系统终端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技术要求,专门研发的软硬件结合的执法终端系统,产品依托于强大功能的手机硬件系统,配合最便于执法人员使用的软件系统,为一线安监执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安监执法信息系统终端基本信息

安监执法信息系统终端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负压污水收集系统

  • 依据实际项目进行配置(含真空井、真空管道、动力源站
  • 上海鸡鸣
  • 13%
  • 上海鸡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7-25
查看价格

图方便负压污水收集系统

  • 依据实际项目进行配置(含真空井、真空管道、动力源站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7-25
查看价格

图形化监视系统站点

  • K100SN1
  • 成都鑫豪斯
  • 13%
  • 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 2025-07-25
查看价格

图形化监视系统站点

  • K100SN1,
  • 成都鑫豪斯
  • 13%
  • 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
  • 2025-07-25
查看价格

微动力多级生物污水处理系统

  • 处理水量4-5m3/h
  • 鹏锦
  • 13%
  • 广州鹏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7-25
查看价格

GRG高级装饰系统

  • 厚15-20(双曲、异形、无缝拼接)
  • 湛江市2016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GRG高级装饰系统

  • 厚10-12(双曲、异形、无缝拼接)
  • 湛江市2016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GRG高级装饰系统

  • 厚25-35(双曲、异形、无缝拼接)
  • 湛江市2016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GRG高级装饰系统

  • 厚10-12(双曲、异形、无缝拼接)
  • 湛江市201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GRG高级装饰系统

  • 厚25-35(双曲、异形、无缝拼接)
  • 湛江市201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播服务系统终端

  • 播服务系统终端
  • 1
  • 1
  • 视联网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8-05-09
查看价格

综合信息系统

  • 综合信息系统
  • 1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11-10
查看价格

汇聚箱

  • 1、汇聚箱 600×600×12002、详见附件"系统图、大样图"
  • 1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3-03-20
查看价格

检验信息系统

  • 详见附件
  • 1
  • 1
  • ZLHIS 检验信息系统V10.0东华 检验信息系统V6.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5-13
查看价格

后端系统

  • 含机柜、核心交换机、信号服务器、转发服务器、存储服务器、显示屏、电源分配单元、解码器、光模块及系统运行调试
  • 1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6-22
查看价格

安监执法信息系统终端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山东省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标准 山东省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标准

山东省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标准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4页

- 5 - 附件 1: 山东省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 标准化建设标准 1.总体要求 1.1 为切实加强全省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不断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水平, 提升执法队伍形象,根据国 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 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监 察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全省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 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解 放思想,与时俱进,创先争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 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服务热情、能打胜仗的安全生产执法 监察队伍。 1.3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安监系统市、县(市、区)两级安全 生产执法监察队伍。 1.4力争到 2015年底,全省安监系统市、县(市、区)两级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 100%。 2.组织

市安监局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市安监局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市安监局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7页

市安监局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全面规范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 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 24号令)的要求,市 安监局结合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及安监系统行 政执法工作现有人力、物力保障水平,编制了 2010年度安全生 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 《安 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增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 规范性和高效性,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要求,继续突出抓好 “三项行动 ”、 “三项建设 ”重点任务。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积极组织各 类专项检查和重点督

安监总局督促唐山四家钢企整改事故隐患

7月5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该局近日已下发通知,督促河北省深化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整改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事故隐患和问题。

据了解,6月14日至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抽查组赴河北省唐山市就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方面工作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了4家钢铁企业,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起重机常年违规超负荷使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违规设有人员聚集场所等多项事故隐患和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认为,以上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存在,暴露出该省相关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不重视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唐山市未按照有关要求,深入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对钢铁企业调查摸底不够细致,安全生产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为此,国家安监总局督促唐山市对相关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上限处罚等措施,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同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举一反三,深化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查看详情

高炉/电炉/转炉钢厂注意!安监总局重磅通知!

去年钢厂事故频发,今年安监总局终于出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除外):

2016年 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以存在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 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四项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作为检查重点,推动各地区整改了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创建了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有效遏制了钢铁企 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但是,通过对钢铁企业开展明查暗访工作,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全国钢铁企业超能力、超负荷生产现象增多,安全生产压力持续增加;二是部分地区受限产政策 影响,正常生产与检维修作业交叉情况增多,检维修工作方案安全措施不明确;三是各地区在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过程中,存在对标准理解不准 确、执法不严格情况;四是部分钢铁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开展不及时,风险分析不到位;五是大部分钢铁企业未举一反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 在;六是一些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定于2018年在全国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组织确定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同时,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好部署动员、企业自查、执法检查、企业验收、交互核查等工作,防止走过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全面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要督促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 对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检查中发现钢铁企业存在生产“地条钢”情况的,要按照《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部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验收,逐一确认。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见附件3) 要求,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逐一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到位。同时,要认真梳理《企业自查表》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如实填写《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见附件4)。

(五)交互核验,严格把关。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分组安排》(见附件5),组织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工作组,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确认表》(见附件6)的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核验确认工作。企业数量20家以下(含20家)的省份要全部逐一核验,企业数量20家以上的省份核验比例不低于50%。核验工作要在逐项核实的基础上,紧紧盯住仍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隐患,确认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企业自查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确认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853;电子邮箱:wuh@chinasafety.gov.cn)。

附件:1.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3.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

4.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

5.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分组安排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交互核验确认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1月10日

查看详情

安监总局通知:木家具企业排毒不达标将停产

    近九成木家具企业苯超标,近八成企业甲醛超标,三种毒物最高超标达100多倍。这是国家安监总局历经一个月对全国85家木家具企业检测得出的结论,“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十分严重”。为此,安监总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从本月起在木家具企业开展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到明年3月底,有毒物质浓度仍超标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到明年9月底仍不达标的将予关闭。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23-1298